在庭审中主动退还
赃款且全额
赔偿的,可将
基准刑减少不超过30%;若是被动状况下被迫退还全部赃款并进行全额赔偿的,可将基准刑降低不超过20%;若主动退还绝大部
分赃款或赔偿,则可将基准刑降低不超过20%;而处于被动状态下仅退赔部分赃款的,则基准刑可降低幅度不超过10%;倘若
犯罪嫌疑人积极协助司法部门追逃赃款,没有对
受害人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是经济损失较为轻微者,其基准刑可降低不超过10%;对于
刑事案件已经
立案后,
犯罪分子及其亲属自行挽回部分经济损失的情况,基准刑可适当降低不超过10%。
《关于常见犯罪的
量刑指导意见》第十条: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
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第十一条对于积极赔偿
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
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