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借款人未能遵守
信用卡还款责任,导致情况恶化,银行有权利将其告上法庭寻求法律援助。
在法院判定
强制执行之后,银行有资格依法冻结借款人的储蓄账户,以确保清偿
信用卡债务。
然而,若银行方面未提出
诉讼请求,或者法院并未采取
强制措施,则银行无权冻结储蓄账户中的资金以求还债。
无论过程如何演变,拖
欠信用卡债务始终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随着
欠款时间愈长,
个人信用记录所受到的负面影响亦越发不容忽视。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
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
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
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
债务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
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
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
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
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