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和坦白这两个概念之间存在如下差异:
首先,自首是
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在随后的调查过程中积极且完整地交代自身所犯的罪行的行为;而坦白则是犯罪嫌疑人违抗法庭命令而归案,并如实陈述控诉方已指控的
犯罪事实的行为。
其次,在认罪态度上,自首的
犯罪分子通常会有更深层次的忏悔以及良好的悔悟表露,他们身处的环境对其人身安全构成的威胁相对较低;相反,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特定的压力之下无奈地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他们所处的环境对其人身安全造成的威胁相对较高。
最后,自首享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作为其
从轻处罚的依据,而坦白一项则属于法官
量刑时可自由裁量的
减轻处罚因素之一。
《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