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首先明确一点,若是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行为,
劳动者选择主动离开这个岗位是享有相应
经济补偿金的权益的。
在就业合同的执行阶段之中,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努力,主动解除劳动合约的途径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方式,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需要向用人单位提交辞呈申请,待得用人单位批准后,双方进行友好协商以达成协议从而正式解除劳动合约;
第二种方式,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希望提前结束与用人单位的
雇佣关系,只需提前30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解除合同,在此过程中,无需得到用人单位的许可。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三十七条规定中的30天
期限届满之后,用人单位必须立即结算劳动者的
工资,并且协助办理
离职手续;
最后一类方式,如果用人单位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列举的任何一种法定过错行为,劳动者可以立马向用人单位知会解除合同的决定。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按照前面两点中的任意一项行使解除权,那么他将无法获得
经济补偿。
只有当按照第三点所述行使权力时,劳动者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其在公司内的工作年限,每年给予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经济上的补偿。
若劳动者工作满半年但不足一年的,可按一年算作支付的时间,同样地,小于半年的话就只算作半年来计算补偿工资。
然而,如果劳动者违反了以上任何一项所提到的规定来终止雇佣关系,这种行为将会被视为不合法的结束关系,因此他不仅不能获得任何经济补偿,还需对用人单位造成的任何
经济损失负起
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保密义务或者
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