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已有的相关信息来看,关于认购书交付的预
付定金能否得到退还,主要依据以下几个层面来考量:
首先是双方的责任方面:
若双方在预定的期限之内未能就适用于
买卖合同的各项详细条款达成共识,从而导致买卖合同遗憾地未能签署成形,而且这类情况又非双方所能够控制或
不可抗力之外因素引致,那么在此种状况之下,开发商应当无条件地退还
定金;
其次是若因
购房者自身的决策问题(例如临时放弃购买意愿)而拒绝
签署合同,那么定金将被视为无效,不能够获得退还;
最后如果是由于开发商自身的
违约行为导致未能
签订合同,那么开发商应该向购房者支付两倍的定金作为
赔偿。
针对以上各种可能性,购房者有权利通过合理、合法公平的手段与开发商展开协商,倘若双方最终仍未就解约事宜达成共同意向,购房者亦可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并要求解约合同以及返还已经支付的定金。
总的来说,是否能够获得定金的返还,关键在于个案的实际情况。
若是由于双方均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能顺利签订,那么购房者便有正当理由索回定金;如果是由于购房者自行决定拒
签合同,那么定金则将失去其作为
担保的作用,无法予以退还。
在
协商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务必
保证使用合法、公正的手段。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
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