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年龄在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法律通常倾向于将其判归女方
监护并
抚养。
由于这些幼儿正处于哺乳期间,为了确保他们能够正常地生长和发展,多数情况下应由其生母陪伴左右,除非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生母身患长期且难以治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例如癌症),使得子女与之共同生活较为困难;
2.尽管生母具备抚养孩童的资源条件却不尽自身所能履行抚养义务(即存在对子女的遗弃或者虐待行为),而这时父亲要求子女留在自己身边;
3.若因为其他一些特定原因(如生母受
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身体严重残疾,生母的经济实力以及生活环境对子女的抚养颇为不利等等),客观上确实使得子女无法继续跟随生母生活;
4.如果父母双方面商达成共识,愿意让子女在两周岁以下时跟从父亲过活,并且这样做不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任何负面影响。
(二)对于年龄超过两周岁的子女,
抚养权的判定会更注重哪一方提供更加优越的生活条件来照顾孩子。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
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
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