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这套房产为您与丈夫之间的婚内
共有财产,即便在
产权证书仅有您丈夫一人姓名的前提下,他仍无法单方面完成此房屋的出售操作。
若遇此类情况,建议您向当地法院提出
诉讼申请,要求判定该房屋买卖合约归于无效。
按照现行法律
法规所明确规范的规定来看,倘若该房屋确系您与丈夫间的婚内
共同财产,那么您丈夫的这一类行为便不具合法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