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之时,警察并非必须立即抵达事故现场展开处置工作。
然而,倘若事故涉及撞毁建筑结构、对公共设施以及其他设施造成损害;
机动车未能出示有效的合格检验证书标记;尚未购买并粘贴强制性
第三者责任险标志;在本地区尚未按照规定办理强制性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手续;碰擦事故过程中存在任何一
方驾车
肇事逃逸现象;车辆本身缺乏号码牌标识;驾驶员未能提供有效的驾照证明;或者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当时正处于酒后状态的,这些特殊情况之下,警察部门需立即派出人员前往现场开展相关的调查、
证据收集以及处置行动,以便确保此类事故能够得到准确及时的处理,并切实维护各方
当事人正当权益与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
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
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