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附条件不起诉,主要是强调检察部门在对某些具体案件进行审查与
起诉过程中,针对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所涉及到的涉及
刑法相关条款(如第四章、第五章以及第六章节)中的侵犯人身权、民主权以及侵犯
财产权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各类
犯罪行为,如果这些被告人仅仅是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只要他们能够表现出真诚的认罪态度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检察机关便有权力依据法律和实际情况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最终决定。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
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
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符合
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
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
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