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置汽车时,倘若已经支
付定金并最终未能购买,则该
定金通常无法予以退还。
这类情况下的
订购合同中的定金,实际上具有
预付款的性质,即当买卖双方的交易关系正式建立之后,预定款项将被计入车价中进行扣除。
然而,在此类订购合同中所支付的定金,实质上又可以被视为契约履行过程中的
保证,如果在
签署合同时,买方因个人原因决定放弃购买预先确定的车辆,那么买方并不具备向卖方索还定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