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及到民事
法律纠纷的案件过程中,若对
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持有异议,您有权在收到判决通知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上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此处请注意,
判决书通常会明确标明
上诉期限);而对于裁定结果的提出异议,也须在接到
裁定书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法院进行
申诉。
在此期间,您需要向一审法官提交上诉书,并按照对方人数的原则重新准备副本若干份。
同时,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的要求,必须缴纳
二审诉讼费用。
随后,一审法官将案件材料收齐之后,正式移交给二审法院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选择直接向第二审法院申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其移交至原审人民法院予以进一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
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