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
公司破产危机时,相关公司原则上应自行履行对
债务的清偿义务,而其法定
代表人通常并不承担单独的还款责任。
具体而言,此类企业所须偿还的债务主要包括
破产程序所需支付的费用(简称破费)及为全体
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产生且必须由公司负担的
共同债务;
同时,还要
保证公司员工薪酬、
社会保险费用以及职工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定
补偿金得到妥善解决;
另外,对于所
拖欠的各类税款以及各类类型的常规借款也需如实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
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