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时,需遵守特定时间规定。
如
劳动者欲解除
劳务合同,应须提前三十个自然日内以
书面形式通告所属用人单位;若在
试用期间,则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用人单位。
然而,当劳动者通过与雇主
协商一致等途径进行解约操作时,并无具体期限上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