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对于
醉酒驾车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处以
强制措施使其清醒,同时
吊销其
机动车驾驶证,并对其追究
刑事责任。
在此期间,饮酒驾驶驾驶证被吊销者无法申请恢复行驶资格。
然而,当吊销期限结束之后,此类人员有权利重新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来获取新的合法驾照。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何时,重新获得的机动车驾驶证与原先一样,都禁止驾驶营运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
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