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卷入
非法集资活动的
当事人通常无法避免承受巨额的
经济损失乃至血本无归的后果。
那些被投入非法集资渠道中的资金,部份来源于参与者一生精打细算,节衣缩食所累积;部分则是维系生命所需的生存基金。
然而,在这其中,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的处理却表现出肆意挥霍、浪费、转移或
非法占有的态度,导致多数参与者难以将其追回。
(2)除此之外,非法集资行为还严重冲击了正常的经济和金融体系,导致各种潜在风险的发生。
(3)由于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高度可蔓延性,极易引发社会动荡,导致各种社会治安问题的层出不穷,甚至在某些区域造成社会治安的大幅度波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