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交通管理部门所作出的责任鉴定结论,依照责任比例来确定
赔偿的范畴。
对于那些未按时进行年度车检的车辆而言,商业性质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职责。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文规定:
如果
机动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
人员伤亡或者
财产损害的情况出现,那么该保险公司必须在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内履行其赔偿义务;
如若
赔偿金额存在不够支付之情形,则应当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承担
赔偿责任。
此外,当保险车辆处于非正常状态下发生
意外事故且未遵照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未能顺利通过之时,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