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涉及到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时,如果是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即可由受雇人和雇主进行商议确定;
2、倘若雇主单方擅自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这将被视为非法解除,在此种情况下,员工有权主张恢复原有的
劳动关系,而倘若无法实现该请求,则可以向雇主要求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提供双倍于经济补偿金的
损害赔偿金,换言之,即在每个服务年度内需额外补偿相当于两个
月工资水平的
补偿金。
在计算此类经济补偿金时,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雇员而言,其所获得的数额与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雇员同样适用,具体而言,这主要基于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
工资收入为基础来计算,并且支付的补偿期数会随雇主提供的服务年限而增加,即上述提到的两个关键因素:
1、在雇主处实际服务的年限;
2、离职前最后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最后得出的补偿金总额可以简单表示为:
离职前最后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乘以实际服务年限再乘以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