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由于交通事故所引发的
工伤问题,在未涉及到责任方重复承担的项目金额内,受伤员工有权享有双倍的
赔偿保障;
然而,对于诸如
医疗费用以及交通出行费用等具有重叠效应的项目,若已由第三方向员工进行
责任人支付
赔偿金的情况下,
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将不会再次支付相关款项。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
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