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定房地产为
抵押物之後,可以进行交易买卖,然而在
抵押登记生效期内,
抵押性质尚存的情况下,是不允许完成
过户手续的。
在此期间,身为
抵押人的
债权人有权对抵押财务进行转让,除非双方对此另有专门协定,应遵从其特定约定。
也就是说,即使在抵押施行过程中,抵押人如果决定转让抵押财产,也不应改变事先达成的抵押设定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同时仍需及时通知
抵押权人相关事宜。
当抵押权人有足够
证据表明,设定抵押到期后转让房地产可能会对自身利益造成损失时,便可要求转让方将转让获得的现金额提前
偿还贷款或将所得款项到抵押权人处进行提存。
转让价格如果超出了债权总额,则超出金额归属抵押人所有;而若不足以支付现有
债务,则须由
债务人自行补足余款。
《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
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
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