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权衡各方面因素之后,我们可以发现,申请先行执行既可以在正式维权行为启动之前,即
起诉阶段提出,也可以在正式的法律程序启动以后,在法院对争议作出最终的判决、裁定之前这段时间内提出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人
民法院根据
诉讼参与者的正式请求,可以对部分特殊性质的案件,例如:
(1)追索
赡养费、
抚养费、抚育费以及
抚恤金;
(2)
追讨劳动报酬等,依其实际需要,在作出最终的裁判之前,裁定先行执行。
然而,这种先行执行的权力并非无限扩大的。
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进行先行执行时,必须满足以下两个严格的条件:
(1)各方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清晰明确;如果不先行执行,无疑会严重干扰到申请人的正常生活或生产经营秩序。
(2)被申请人需具备充分的履行法律责任的能力。
同时,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在未来可能无法顺利履行应尽的法律责任而给申请人造成额外的损失,人民法院还可以强制要求申请人提供一定的物质
担保,如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应的担保,则该审理程序将会被立即终止。
若申请人最终
败诉,那么,他就必须承担起因先前的
申请执行所导致的被申请人的
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
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
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
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