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对原先的旧居进行改造或者重建。
这类用作住房用途的
土地所有权归属于村集体组织,但仍将保留予村民行使
使用权。
然而,在着手进行拆除旧居以及重建工作前,农民朋友务必先向当地政府部门提交申请,并获得有关建筑规划及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才能确保房屋重建工程得以合法展开。
倘若未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便擅自操作为此,村集体组织有权依法撤销其使用权,对此应慎重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