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当
劳动者经评定为五级至
十级工伤之员工或其本人主动通知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须全额支付该等级
工伤所对应的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和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前者是由
工伤保险基金给予支付;后者则是由用人单位另行承担。
该项补贴主要宗旨在于助于广大工伤员工在
伤残状况下重返职场,渡过难关。
值得强调的是,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发放标准是依据各地方省级行政区的人民政府制定和进行调整,因此,其发放金额并不完全相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