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进行
报案或举报事宜。
报案、控告、举报皆可用
书面形式或口述方式提出。
对于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之相关工作人员,应对其口头陈述内容整理成文字笔录,经过宣读确认无误之后,由报案人、控告人、
举报人均需签署姓名或者加盖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
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
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
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