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诈骗两万元的被告人如若已经归还
违法所得,仍然有可能面临法庭审判及
刑事处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受到重刑惩罚。
实际上,有可能得到法庭的从宽处理或甚至豁免
刑责。
对于具有罪行和悔过态度良好的被告人,他们甚至可以获得不
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这里需要明确指出,
诈骗罪本质上属于财产型
犯罪以及公共
诉讼案件,因此所谓的退钱实质上便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退赃和
赔偿,这虽然是审判过程中可以考虑的
量刑因素,但绝不是犯罪成立的根本所在。
这同时也是依法得以从轻、减轻
刑罚的重要依据。
按照现行法律解释的规范,诈骗公共以及私人财物价值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之间的,应被视为法律所规定的“诈骗罪规定的‘
数额较大’”。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即使罪犯以诈骗的方式获取了高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款项,只要在
一审判决前全数退赃、退赔,并且具备认罪、悔罪的表现,那便可考虑对其不予起诉或是
免除刑事处罚。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构成诈骗罪的,具体的
量刑标准如下:
第
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被判定为“数额较大”,应当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且交付
罚金;
第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交付罚金;
第
三,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该判处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交付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且
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
处罚情节的;
(二)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
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
主犯的;
(四)
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