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拒绝履行义务。
若存在任何一方刻意拒绝履行应尽之职责的情况,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必须履行其承诺的
合同义务,同时也可以行使权利,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
违约金与
损害赔偿责任。
2.延迟履行职责。
当出现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
履行合同相关义务时,即构成延迟履行
违约行为。
3.不当履行职责。
如果合同双方未能就如何担当
违约责任达成共识,也未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或协商,那么,受损失的一方将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与实际损失情况,通过理性分析,可自由裁量地决定要求对方承担诸如修理、更换、重新制作、退货、降低价格或报酬之类的违约责任。
4.部分履行职责。
如果合同一方仅执行了合同规定的部分义务,这同样属于违约行为,另一方可依法向其主张违约责任,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
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
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
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