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夫妻感情破裂,在签订
离婚协议之时,对有关家务中的未成年子女的
扶养问题,夫妻双方可达成共识,选择自我扶养儿童或是要求不直接由两人共同
监护之子女的扶养费用必须由一方承担。
为确保青少年儿童能获得充裕的资金以供生长发育,法律明确规定,不直接负责照顾儿童的一方,是具有向法院主张支付扶养费的权利,即便是参战各方没有能力或者经济状况艰难,也并不是可以拖延支付甚至摒弃支付这个权利的借口。
如果因故暂时无法偿付
抚养费,
当事人可与另一方进行协商,适当推迟。
但若长期
拖欠未果,有可能导致被告上法庭。
抚养费用需要按时支付,有条件者可以考虑一次性交付。
而对于一方完全丧失经济来源或者失踪后难以查找的,还可将其
个人财产用于折算用以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抚养费用通常通过每个月定期偿付进行,而且应当汇入专门的抚养费账户或者于相关人员探望时当场直接支付。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