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收到屋舍赠与的房产发生
拆迁之后,补偿款只会发放给屋主本人,其他人对此并不拥有任何权益。
而对某些拆建单位来说,根据相关规定,他们需要按照特定的等级标准来向正在拆迁的房产,比如屋主或者是使用者,发放各种各样的补偿费用。
这些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拆建单位需提供房屋补偿费用(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房屋重置费用),这部分费用的用途在于补偿房屋所有者由于拆迁带来的
经济损失,并且会根据被
拆迁房屋内部结构以及损耗程度进行分类,
然后通过每平米的价格来计算出具体补偿额。
其次,拆建单位还需承担临时居住场所的补偿费用,这种费用的目的在于用于弥补承租人因租房产生的经济压力,这类补偿会根据实际生活条件进行划分,并将依据被拆迁房屋内的用户数量,每月给予相应的生活补贴。
最后,还有一种特殊的补偿——奖励性补偿,这种补偿旨在激励租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自愿接受一些权益上的变更,比如自愿搬到郊区居住,或者答应不再寻求新的住房安置等。
在实际操作中,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将会由当地政府依据地方实际状况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来制定,其中会涉及到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本,而具体的计算方法,可以概括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的占地面积+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