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车祸责任认定时,我必须明确指出,若对方承担
主要责任,那么事发当时我并不算作
肇事逃逸行为人。
然而,对于肇事逃逸行为的构成条件,我们需要有更清晰的认识:
首先,事故
当事人在明知已经发生了
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选择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
其次,事故当事人如果认为自我对事故无任何责任存在,依旧驱车逃离了事故现场;
再次,如果事故当事人具有酒驾或者
无证驾驶等不良行为嫌疑,虽然已经进行
报案,但却未履行在场等待处置的义务,反而选择弃车离去,事后又返回现场;
然后,倘若事故当事人已经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但是并未上报该事故,同时擅自脱离医院;接着,事故当事人即使将伤者送至医院治疗,但是却给了伤者或
家属虚假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便自行离开;随后,事故当事人在接受调查过程中故意逃避;
最后,事故当事人全程离开现场并否认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但是有充分
证据显示其应有意识到事故发生的事实。
同时,还有一类事故当事人,尽管经过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在未得到协商答应的
赔偿费用时便明显感到无力支付,因而未留下个人真实的信息,此时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为强行离开现场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
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