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解雇孕妇这一情况,其在法律层面上被视为违反了
劳动合同时的限制,必须按照经济补赏标准的双倍金额来向该被解雇职工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由我们国家的法律条款所规定:
在女性员工妊娠期内,各用人单位均不可与之解除了劳动
合同关系,如有
违规行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
赔偿责任的。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