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
法规制度,倘若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张且已无法继续维系共同的生活环境时,可依据双方协商意见解除相关的
收养关系;
如若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则
当事人可通过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此外,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还存在下列可能的解除情况:
首先是由
收养人和
送养人双方在充分沟通并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即养子女已经具备了年满十周岁以上的
民事行为能力及独立思考能力之后,解除强制性的
抚养法律责任。
其次,当养父母出现拒不履行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等
侵犯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送养方有权提出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以上所有关于收养关系解除的阐述仅供参考,实际操作中应当按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并寻求相关法律机构进行专业咨询和指导。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
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