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之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被定义为企业纳税人在某一特定时期内所获取的全部应税收入乘以其相应的税率后减去该期间内法律
法规许可的各类费用的净值,此乃企业所得税税额的核心计算基准。
对于企业而言,主要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
第一种,直接法则,即以企业每一个合法的纳税年度内的总收入减去
免征所得税、免于征税的收入、各类法定扣除款项以及允许抵扣的往年亏空后的剩余部分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种,间接法则则是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之上,加上或者减去根据税法规定需要调整的各项项目金额之后,便可得出准确的应纳税所得额。
换言之,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会计利润总额加上或者减去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
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