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土地作为不动产无法进行直接
继承,然而,若地上已经有建筑物,那么该建筑的所有权便可得以延续。
关于对土地权益的划分,我们可以将其细分为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所有权”以及“
使用权”。
其中,房屋自身所具有的所有权为全体人民所共有,而对于使用权而言,则属于房主本人独享之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居民欲获得
宅基地的使用权并非任意之事,必须具备特定的身份条件方可行使此项权利。
但值得注意的是,此种权益仅限于使用权范畴,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将宅基地出售或转让他人。
因此,宅基地实际上并不等同于可以
被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也就是说,它不能随意地被出售或转让出去。
然而,建立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因其故依据国家有关
法规,此类房屋是可以被顺利传承至后代手中继续享有其所有权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