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房产证上为未满成年子女增列姓名的程序是合法且可行的。
根据现行
法规,并无明确规定房产所有者须达到年满若干岁后才有权享有此项权益。
因此,即便身处孩童时期的
未成年人士,亦可依法进行
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注册,使其成为相应房地产之下的合法所有者。
然而,这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若在签署
房产买卖协议和办理相关
产权登记手续时,涉及的未成年人尚未具有完全
刑事责任能力,则须由他们的
法定监护人代为履行此类事宜。
对于以贷款形式购
买房产的情形,鉴于未成年人本身缺乏购置房产所需的充分偿付能力,故而在房产证上纳入其法定监护人名录也是必要举措之一。
但如选
购房产时采用全额付款的方式,则在房产证中仅体现未成年人的姓名即可满足法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
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
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应当最大程度地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
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