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司法程序中,除非有特别紧急的事务需要处理,否则建议您尽可能亲临现场参与庭审聆讯。
在通常的
民事诉讼案件中,若原告受到法院
传票召唤后仍不出席庭审,且未能提出充足的合理理由进行解释,那么这种行为便被称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若发生此种状况,法官会毫不犹豫地认定该案件的
起诉人有权自行
撤销起诉,即我们日常所言之“
撤诉”。
与此同时,如若被告提出反驳性
诉讼请求以保护自身权益,即所谓的“反诉”,法官同样可在原告未出席庭审的情况下直接做出裁决,即我们耳熟能详的“缺席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
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