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若是在
拘押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实施
逮捕措施,则必须于三日内向检察院进行通报。
在此期间,公安部门应全力以赴地展开侦查工作、搜集相关
证据。
若成功掌握充足证据证明嫌疑人确实存在
犯罪行为,那么就要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由后者行使
全权负责逮捕与否的最终裁定权。
如果检察院对逮捕申请未予批准,公安部门必须立即释放嫌疑人,并准确告知检察院人员放人的具体细节。
然而,若认为案件仍需进一步调查,但可以先通过
保释或者
监视居住等方式对嫌疑人进行监管,则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执行。
在收到案件材料之后,检察院有权利用七日的期限来斟酌是否
批准逮捕。
若认为仍须花费更多时间进行深入审理,则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因此,从嫌疑人
被拘留之始直至检察院作出最终决定,最长可能会经历37个自然日。
倘若检察院未能在此期限内明确答复,则公安部门有责任立即释放嫌疑人。
当检察院决定实施逮捕时,涉案人员便须等待法院审判,随后接受公正合理的判决。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