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刑事诉讼被
羁押五日并非必然意味着最终将遭受
刑事制裁。
事实上,这种拘禁措施更像是一种临时性的“紧急制动”手段,赋予警方足够的期限以深入探究事实真相。
在此期间内,若警方判定您具备潜在的
犯罪嫌疑身份,他们将会根据规定向检察机构发起申请,请求对您进行进一步的监禁。
一旦获得检察院的批准,您便需要持续等待审判流程的推进。
反之,假如警方经过详细调查后并未发现您涉嫌任何
犯罪行为,那么您便可获得释放出狱。
因此,个体究竟是否会面临
刑事处罚,还需视警方的调查结论与检察院的裁决而定。
在此之前,希望大家能够保持冷静沉着,安心等待调查结果揭晓的那一刻到来。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