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区分
过错责任与
无过错责任,可谓泾渭分明。
首当其冲者,过错责任固因
当事人行为不当产生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故意或疏忽导致他人受伤等案件中,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然而,无过错责任并非毫无法外之地,在某些特殊情势下,法律或合同规定即使主观并无可责性亦须承担相应职责,如
产品质量引发问题,或是
环境污染所衍生的损害。
其次,区分两者关键在于
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失行为,而非陷入主观无罪责观念误区。
既然提到了过错责任,就必须注意,此种性质的法律责任往往源自于行为人的
违法行为;相比之下,无过错责任则为早已载入法律或合同条文规定的义务。
换言之,过错责任乃“有错就应该自己负责”,与此截然不同的是,无过错责任经常源于“特殊情况下的被动责任”,而不论行为人是否具备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