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社会中,
离婚并没有强制性的离婚冷静期的要求,具体情况主要是依循
当事人选择的离婚方式而作出相应的判断。
离婚冷静期的主体适用在于双方当事人
协议离婚,假如涉及的是
诉讼离婚,那么作为提
起诉讼的一方可以直接携带
起诉状递交至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此时便无需遵循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
婚姻登记机关接收到公民关于离婚的申报事项之日起,三十天内,若任何一方都不希望离婚,那就可将该离婚申报事项撤回到婚姻
登记机关;自这一期限结束之日起的第三十天内,双方均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以
书面形式申请设立
离婚证书;倘若未能在此期间提出申请,则被视为已经撤销了离婚申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