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的
诉讼请求提
起诉讼在
民事诉讼程序之中,第三人是指具备诉权以及上诉之权的人,他们能够对原告知与被告
诉讼主题进行控告。
在这个意义上来说,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特指那些对于他人之间的特定诉讼主题依法享有独立的权益主张的人或者是虽然可能未拥有明确的独立
求偿权,但是由于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与他们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联性,因此决定参与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相关人员。
《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对
当事人双方的
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
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
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
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
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
证据证明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
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
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