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次年如需继续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事项,应在每年12月前对次年即将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内容予以确认,并将相关信息呈报给扣缴义务人。
”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