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产生的作伪证行径应视为
犯罪,必须由相关部门予以严厉打击,并追究其相应的
刑事责任。
所谓“伪证”,是指在整个
诉讼程序当中,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以及翻译人员对与案件具有重大关联性的重要事实和情节进行了失真的证明、鉴定、记录或翻译,旨在侵害他人利益或者试图隐藏对自身不利的
证据。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
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
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
侮辱、诽谤、
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