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单位未能依照法律规定为
劳动者缴纳
工伤保险费用时,倘若劳动者遭受了
工伤事故,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所有相关的工伤
赔偿责任。
如若用人单位未能履行此项义务,那么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垫付,而后再向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在接受此种情况教育后,能够及时补缴所
拖欠的工伤保险费用以及相应的
滞纳金,此时,多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共同按照法定程序核实清理由人
工伤保险基金在先行垫付时所产生的新费用,经核准无误之后再由双方依先后顺序予以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