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
存续期内购置房屋时,只将其中一位配偶之姓名添置于
房屋所有权证书之上并不绝对代表该名下登记的财产仅归其所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形下,除非在
购房过程中以及后续
产权归属问题上存在明确且不容置疑的书面协议或其他足以证明购房款项全由单一个体进行负担的举证,否则即便该笔房地产的权属证书上仅列明其中一位配偶的姓名或是仅将其作为唯一的产权人进行登记,仍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
因此,从普遍意义上来讲,无论婚后购买的房屋是否将夫妇二人的姓名同时列于房地产权属证书之上,还是仅以其中某一方的名义进行登记,在一切情况正常的前提下,都应被认为是婚后产生的共同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