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驾车过程中意外地导致行人受伤,但实际确属不知情者,那么此种情况并不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
肇事逃逸”范畴。
所谓“肇事逃逸”,是指当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
道路交通事故的
责任人为了逃避应有的法律责任及追究,选择驾驶车辆或者将被损毁的车辆遗弃在道路
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而构成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根本要件就在于,
当事人需要有“逃避法律追究”的
主观故意。
但是,对于那些本来并不知情、只是因为确实不了解已发生了交通事故才离开事故现场的当事人来说,由于当事人并无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所以也就不能够被认定为交通事故“肇事逃逸”。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
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毁灭
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
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