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当事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即走向了
离异之后,孩子名字的改换确实是完全可行的一项事宜,但这个过程必须以父母之间的深度沟通和充分协商为基础方可进行。
众所周知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子女享有选择跟父亲或者母亲姓氏的权利,这是合法而合理的。
然而,对于绝大多数情况来说,子女的姓名都是在他们出生后,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后决定的结果。
所以说,当孩子的姓名需要做出变更时,也应该经过父母双方的深入探讨和协商,得出满意的解决方案。
在
父母离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没有权限单方面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
子女抚养费。
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
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