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过程中,若因
证据不足而无法提
起诉讼,则此类情况便可视为“存疑不起诉”。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不起诉案件意味着相关
证据尚不充分,进而不得不确认
在押人员为无罪之身。
因此,如若
当事人在无罪的前提下遭受了
羁押,那便拥有权利向国家申请
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倘若警方由于错
误判断或证据不足,从而对没有
涉嫌犯罪行为或虽有嫌疑但缺乏确凿
事实证明之人实施了
非法拘禁,那么受害者将有权得到相应的
赔偿金。
《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
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
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
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
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改判无罪,原
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