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
证据不足而
解除取保候审之后的处置措施包括:
1.无法直接终结相关
诉讼程序,解保候审只表明因证据不足而难以继续对嫌疑人进行
刑事追责,除非收到正式的
撤案决定书才可视作诉讼程序得以终止;
2.人民检察院可将案件退回至公安机关,由其进一步补充调查取证或者自行展开全面调查工作。
如公安机关第二次补充调查完毕后依然发现证据不足以支持
起诉的,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
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