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对于
一审案件的审查期限,我们国家规定为六个月。
具体来说,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明确,普通程序是适用于人
民法院对一审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审理方式,其总的审限必须达到六个月之久;假若存在特殊状况需要进一步延长的话,则需经由我们法院的院长批准后方可延长六个月;并且,如仍须延长期限,那么就必须向上级法院提交申请审批。
至于
简易程序的案件,它的
审理期限则设定为三个月,且不得予以延长;如果在这三个月的期限之内未能作出审查结论,那么将自动转换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关于
二审案件的审查期限,法律明文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普通程序的审理方式,对于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设定为三个月;
然而,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延长,同样也需要得到本法院院长的批准;而对于裁定的上诉案件,则审限被限定为三十天,同样不可延长。
另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次审理案件的审限按照所适用的审理程序来确定,若审判监督程序属于再审一审程序,那么相应地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审限;
反之,若审判监督程序是
二审程序,那么自然应采用二审程序的审限。
最后,若人民法院运用普通程序审理涉外第一审民事案件,其审查并作出结论的时间可能会超出六个月;而针对涉及到涉外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结时间,更有可能超过三个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