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损害责任事故鉴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至提起法律
诉讼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同时,这一期限亦是从
当事人获悉自身权益受侵害或应该有此意识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一方主动向对方提出维权要求、向相关部门寻求权利救助,或是得到了对方的回馈承诺而可能引起仲裁时效的中断。
自该时刻起,仲裁时效将重新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
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
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