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的
赔偿中,对于
误工费的认定,通常是基于
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尤其是关于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来进行计算的,这与
当事人的带薪休假情况并无直接关联。
误工费的确立,需根据被
侵权方的误工时间长短和其收入状况进行综合考量。
误工时间的确认主要依赖于敌对方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若遭受侵害者因此次伤害而导致残疾,且需要长期停工修养,那么误工时间可将其计算至受害者获得
伤残鉴定之前的那一天。
如果
被害人具备稳定的工作收入,那么误工费就应按照实际
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进行核算。
倘若被害人无法提供
证据证实自己过去三年内的月总收入,则可以参考相关司法机关所在地按同一职业或相似行业在上一年度所公布的员工平均
工资水平来加以计算。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